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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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鹏程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势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鹏程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7396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江苏鹏程化工有限公司逾期不支付,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申请对案涉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驳回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苏鹏程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5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5000元,合计67114元,由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61元,被告江苏鹏程化工有限公司承担64192元(该款项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江苏鹏程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653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