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安永恒(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毕节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安永恒(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毕节公司位于毕节市经济开发区,宗地编号:BJSJK2014-35的土地[土地权利证书号:毕经开区国用(2015)第011号、面积:32800.10平方米]上的2、4号厂房及办公楼的房屋及分摊土地的使用权以人民币10319800.00元抵债给毕节金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含执行费68418.00),土地及附属物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毕节金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时起转移,同时解除对该土地及附属物的查封。

二、申请执行人毕节金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可持本裁定到相应的机构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因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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