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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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1,741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被告***已支付的赔偿费用35,516.6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负担441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担1,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6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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