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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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维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已支付);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元,残疾赔偿金73000元,合计88000元;下余医疗费137867.56元、残疾赔偿金309613.5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369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61750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862121.0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548124.78元;下余313996.28元及鉴定费3000元,合计316996.28元,由***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11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