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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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尚欠的借款本金199750.35元及相应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截止2018年2月6日的利息52172.90元,分期手续费9799.98元,2018年2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按双方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分期手续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对***支付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对***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卡宴牌汽车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依法受偿;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2元,由***、***、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