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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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三三工业有限公司 鞍山同恒久顺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鞍山同恒久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三三工业有限公司加工款68,6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