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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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市第三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鞍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二次手术医疗费9700.25元、复诊费123元、复诊挂号费8元、复印费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护理费1501.5元、误工费24502.4元、交通费100元,共计37042.75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鞍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