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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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浏阳市沙市中南机砖厂 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材料款815,42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54元,减半收取7,7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727元,由***负担1,727元,由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