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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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257551.89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费用1203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4元,减半收取4997元,由原告***、***、***、***负担282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负担2175元。 本判决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