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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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鑫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宝哥儿食品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宝哥儿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湖南省宝哥儿食品有限公司水汽能项目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二、湖南省宝哥儿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94695.81元;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3394695.81元在该工程附属的抵押物(登记上湖南省宝哥儿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浏阳市永安镇制造产业基地的房产:浏房权证字第712001569、71××71、71××72、71××73、71××75、71××76号)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 三、湖南省宝哥儿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誉保证金1200000元。 四、湖南省宝哥儿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明施工费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五、湖南省宝哥儿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09204.37元。 六、驳回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566元,减半收取497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4783元,由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783元,由湖南省宝哥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