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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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补偿原告***医疗费83298.8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568元;被告负担2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