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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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松原市百川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公司给付原告松原市百川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62058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给付原告松原市百川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200元。 案件受理费18000元、鉴定费49152元由***、***负担32320元,剩余诉讼费10256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承承 人民陪审员 姜丽明 人民陪审员 郝玉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 书记员臧松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