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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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99401.27元和支付利息3837.38元(暂计至2019年5月20日,之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完全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2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9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