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标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钦州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3、4、8#楼工程款人民币905637.69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给被告(反诉原告)钦州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复费用人民币279347.62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给被告(反诉原告)钦州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钦州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22元,鉴定费人民币72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3260元,被告(反诉原告)钦州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8840元。 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