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大同市建瑞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21民初606号 原告:大同市建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被告: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青年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大同市建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建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大同市建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琼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徐婉君 书记员田梦欣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