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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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贵港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81行初3号行政判决中的第三项,即维持“三、撤销被告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22日将昌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耿波、邱建勇、董斌、卿东明、杨静、蒋超鹏、佘元国变更为耿波、邱建勇、董斌、卿东明、杨静、蒋超鹏、佘元国、王贤飞、张佑欢的工商登记”的判项; 二、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81行初3号行政判决中的第一、二、四、五项判决,即撤销“一、撤销被告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2月11日办理将李晓全持有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45.5%股权以1720.8646万元质押给西江公司的工商登记;二、撤销被告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将昌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由张佑欢、董斌、耿波变更为耿波、邱建勇、董斌、卿东明、杨静、蒋超鹏、佘元国的工商变更登记;四、确认被告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的增加第三人西江公司为第三人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违法;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 三、驳回一审原告李晓全请求判决撤销一审被告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11日对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三项工商登记变更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由一审原告李晓全负担50元,一审被告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