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理润兴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金碧路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金碧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5344.98元(其中1700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禹超轶);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大理润兴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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