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借款本金47437.92元及相应的分期手续费、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11日分期手续费2843.97元,利息10433.84元,2018年4月12日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上述分期手续费、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若被告***、***未能足额履行第一项支付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川R×××××的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案件受理费136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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