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天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5944号

原告: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724896515,汉族,住***。

法定代表人:钱志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峰(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其(特别授权),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82358719X,住***。

法定代表人:倪炳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2019年12月12日,原告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春银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婧

书记员管益新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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