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池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河池华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河池华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公共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电梯维护、保养、年检费,共计6843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河池华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8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西河池华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8元,原告负担7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账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