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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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德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德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999999.8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的元及利息9662.81元、罚息6746875元、复利1486632.15元,2019年7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成都德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的全部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对上述全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清偿义务之后有权向成都德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52511元,公告费300元,由成都德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