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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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5067897.8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8323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2%自2017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884667.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2%自2018年6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追偿; 三、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77号8栋1单元3楼4号房屋(权1345241)、位于新津县房屋(权011108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及诉讼费范围内按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96元,由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895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