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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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仁寿迪恩特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7%从2015年7月22日计算至2016年7月9日;以14,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从2016年7月10日计算至2017年7月9日)、罚息(以14,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525%从2017年7月10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违约金1,400,000元; 三、被告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32,000元; 四、如被告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二、三项义务,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仁寿迪恩特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视高镇兴家村5社6社4栋1单元1-3层1号房屋(仁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位于视高镇兴;位于视高镇兴家村5社6社********房屋5社6社3栋1单元1层1号房屋(仁房权证监证字第××号)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6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二、三项义务,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仁寿迪恩特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视高镇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仁国用(2011)第5080号)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仁寿迪恩特建材有限公司、***、***、***、***对第一、二、三项义务在16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仁寿迪恩特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