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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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晔路盛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2年公司股东变更以来的公司章程、各年度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各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交由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专业会计人员查阅、复制。 二、被告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12年公司股东变更以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流水等)交由原告***及委托的律师、专业会计人员查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