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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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5920元、复印费60元、辅助器具费1040元、交通费800元、伤残赔偿金37342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合计7316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限额不足部分的医疗费101740.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营养费3000元及鉴定费1720元,合计112160.8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承担12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承担2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