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呼伦贝尔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8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8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在欠付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刘忠玉承担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刘忠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230元,由上诉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88460元,退还上诉人刘忠玉案件受理41637.14元,由上诉人刘忠玉负担2592.86元,由上诉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115元,由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负担221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13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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