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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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贝清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区劳人仲案【2019】47号裁决第二项,即“被申请人(成都贝清商贸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补缴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应缴纳部分由***负担(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算的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成都贝清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请请求。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成都贝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