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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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昆山荣腾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奇畅菲贸易商行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律师费损失(利息、律师费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2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760元,由被告昆山荣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措施申请费共计507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507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18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缴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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