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熟弘裕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熟弘裕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9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12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1260.73元,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二、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弘裕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5274元,由被告常熟弘裕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