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十堰金银花物资有限公司
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十堰金银花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本金1405万元,利息、罚复息5044900元,共计19094900元;

二、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金银花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十堰金银花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36369元由被告十堰金银花物资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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