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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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大唐支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金5886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大唐支公司负担。重新评估费39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大唐支公司预交),由***负担4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大唐支公司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