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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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大唐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大唐支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金5886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大唐支公司负担。重新评估费39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大唐支公司预交),由***负担4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大唐支公司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8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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