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爱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与成都爱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服务合同关系;

二、成都爱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入会费99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利息以9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日起,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爱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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