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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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莱州新石峰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福鹏石材有限公司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出资的200万元,占比,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 2、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福鹏石材有限公司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出资的200万元,占比,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