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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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5执恢115号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米桂芹、米静、米文港: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恢复立案执行的(2020)鲁1425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桂芹、米静、米文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齐商初字第1227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642.12元,并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本案案款,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该案判决生效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