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十堰经济开发区***杂货店、***、***价值1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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