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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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逾期借款本息共计43825.62元(其中逾期本金38132.58元,逾期利息5693.04元);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与***于2015年8月4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B:(兰)字(工)行(安宁)支行(2015)年(家居)646号)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剩余贷款本金76205.39元,并偿还剩余贷款本金76205.39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逾期贷款利率9.31%计算; 四、若***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有权要求以***所有的位于兰州市永登县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已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