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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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鞍山东旺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75182.03元; 2被告***、鞍山东旺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9242.45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000元,原告***、***、***、***负担14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城支公司负担1600元。案件受理费6,32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850元,由被告***、鞍山东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2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城支公司负担2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