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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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东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贷款本金195931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给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被告海城市东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对被告吉海全名下的海城市、建筑面积80.44平方米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9元,由被告吉海全、***承担,此款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已垫付,被告吉海全、***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4219元给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