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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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任丘市泽辉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任丘市鑫良耐磨制品有限公司 任丘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任丘市王子电讯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任丘市鸿源彩印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任丘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83617.6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17日,以后利息顺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任丘市王子摩托车仪表有限公司、任丘市泽辉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王建华、李爱英、王双福、、刘晶晶、李永刚、李根成、侯永开、赵臣辉、***、卢维涛、刘荣芝、赵泽辉、卢维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十五被告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任丘市鑫良耐磨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7元由被告任丘市鸿源彩印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任丘市王子摩托车仪表有限公司、任丘市泽辉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王建华、李爱英、王双福、、刘晶晶、李永刚、李根成、侯永开、赵臣辉、***、卢维涛、刘荣芝、赵泽辉、卢维芳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