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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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西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欠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日止,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 案件受理费157元,公告费700元,共计857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规定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