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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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园支行借款本金199838.35元,利息及罚息44271.17元,合计244109.52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的逾期还款罚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均对被告***、***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1元及公告费560元由七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