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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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汉邦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金钥匙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海南石化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海南石化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汉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175178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以175178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海南汉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420元,由原告海南汉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612元,被告海南石化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248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