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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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期内本金14808元、利息993元,合计15801元,并自2020年3月24日开始以结欠本金148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二、***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期内本金5489元、利息538元,合计6027元,并自2020年3月24日开始以结欠本金60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三、***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期内本金4921元、利息164元,合计5085元,并自2020年3月24日开始以结欠本金49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四、***、***、***对上述结欠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