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养正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西部金沙鹭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西部金沙鹭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位于青羊区车位的不动产权登记; 二、成都西部金沙鹭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65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2月28日起,计付至***实际取得前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成都西部金沙鹭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