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佳尔科生物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6民初10636号民事判决; 二、佳尔科生物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48215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佳尔科生物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THXS2016042701的《买卖合同书》项下关于型号为THGY-15的UV光氧装置1台、THGY-08的UV光氧装置1台以及编号为THXS2016060101的《买卖合同书》项下关于型号为THGY-08的UV光氧装置1台的部分解除,佳尔科生物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型号为THGY-15的UV光氧装置1台、型号为THGY-08的UV光氧装置2台,上述设备由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取回; 四、驳回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佳尔科生物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842元,保全申请费4873元,合计17715元,由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03元,由佳尔科生物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负担9812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2530元,由佳尔科生物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负担6956元,由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372元,由佳尔科生物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负担14069元,由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