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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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9797.74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400元; 三、***、***对第一、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5元,由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170元,***、***、***承担2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