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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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蓉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三联公司支付货款4098424元;驳回三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蓉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三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7月7日至2015年8月31日,以549842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以509842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2月1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在4098424元以内,以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8元,由上诉人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6-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