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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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20万元; 二、被告***、***、濮阳市舒舒电子有限公司、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濮阳华珍电子有限公司、濮阳市华翔光源材料有限公司、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濮阳市硕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濮阳市舒舒电子有限公司、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濮阳华珍电子有限公司、濮阳市华翔光源材料有限公司、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濮阳市硕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00元,由被告***、***、***、濮阳市舒舒电子有限公司、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濮阳华珍电子有限公司、濮阳市华翔光源材料有限公司、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濮阳市硕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