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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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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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借款本金6994856.28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月23日,尚欠利息718187.52元(含罚息、复利),2019年1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以6994856.28元为基数,按双方2017年1月1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月23日,尚欠利息828495.63元(含罚息、复利),2019年1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5828985.36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月23日,尚欠利息1931515.83元,2019年1月24日起至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5828985.36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江西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江西康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光创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认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本金22823841.64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19年1月23日,尚欠利息2649703.35元,2019年1月24日起至借款及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以22823841.64元基数,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计算),被告江西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江西康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光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天腾科技(吉安)有限公司、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天腾科技(吉安)有限公司、江西康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310元,由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腾科技(吉安)有限公司、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江西康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光创科技有限公司、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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