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江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99,989.7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截至2019年6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349,070.61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名下所有的产权证号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30××49号、30××50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在编号为ZD218120130000006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内对上述房产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三、对编号为21812015280169号、21812015280173号、2181201528017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汇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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